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23民初3184号
原告: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壶山街道文教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480811B。
法定代表人:何韶华。
委托代理人:方雪松、***(特别授权),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武义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