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兴化市金牛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兴化市金牛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票据号码为xxx,金额为100000元整,付款人为四川祥瑞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四川省丹棱县强华瓷业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8月15日,付款日期为2014年2月15日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兑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兴化市金牛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