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金牛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青岛天铸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兴化市金牛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1民初13665号 原告:青岛天铸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兴化市金牛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天铸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金牛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天铸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撤诉减半实际收取172.5元,由原告青岛天铸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