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执行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921执8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 被执行人: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25日出生,住南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6月21日出生,住南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4月5日出生,住南县。 本院在执行***与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一案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刘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