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706民初126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法定代表人:姬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3.50元,减半收取436.7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