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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金澔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706民初126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法定代表人:姬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3.50元,减半收取436.7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