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1202执165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姬某某。
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执行人:某某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X3EL58K,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某某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某某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24419.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