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溧阳申特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481执4340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6685481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溧阳申特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组织机构代码7266668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马鞍山市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1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鞍山市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45000元,并承担利息(1、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货款24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2、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货款105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475元,由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履行法定义务。 二、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负债较多,有多起案件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执行(法院关联案件),且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多件未有效执行。公司资产全部设定抵押及质押,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骗取金融票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目前被执行人公司已被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来料加工生产。未查到被执行人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三、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及溧阳市车管所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有车辆登记信息,车辆全部设定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暂难外理变现。 四、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套房屋,但均已设定抵押或被其他法院查封,暂难外理变现。 五、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且不申报财产,传唤不到庭,本院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及执行的相关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除房产、车辆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房产、车辆暂难外理变现,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481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金 震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