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4民初4327号
原告:马鞍山市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马鞍山市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马鞍山市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3613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