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星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一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1126执4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6月14日,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 被执行人:江西一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南岩镇康伯花园北区西3幢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春有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弋江镇大树漆工大道2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一星建筑有限公司、江西省春有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赣1126民初117号、(2017)赣11民终415号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一星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11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