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02民初1093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男,汉族,1962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贵州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草海大道安家井变电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1431604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910116323。
原告***与被告***、贵州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