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义建设有限公司

德兴市天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明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1181民初1278号
原告:德兴市天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兴市香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霞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水,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明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揭军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兴市天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明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兴市天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兴市天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兴市天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69元,减半收取6684.5元,由原告德兴市天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维文
人民陪审员  张慧珍
人民陪审员  程金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