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赣1104行初202号
原告江西丰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横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岑阳镇兴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25014784117J。
委托代理人***,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丰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横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江西丰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丰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丰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丰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