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225执180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超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西九园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经济开发区天津专业汽车产业园东昌路6号。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超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2016)津0225民初1840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停业停产,厂房设备均已被查封,被执行人无存款及其他确定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的(2016)津0225民初18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