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材广西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建材桂林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藤县恒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422执781号 申请执行人:建材桂林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龙路2号南宁万科大厦3栋4栋及地下室十四层14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426220(1-1)。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藤县恒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藤县藤州镇东山路429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059507973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建材桂林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藤县恒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作出的(2022)桂0422民初34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藤县恒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藤县恒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建材桂林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15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273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建材桂林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藤县恒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依据藤县人民法院(2022)桂0422民初3494号民事调解书,经双方确认,藤县恒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尚应向建材桂林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91535元; 二、双方约定由藤县恒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分期履行,于2023年7月25日支付50000元,于2023年8月30日前支付余款41535元。上述款项直接支付给建材桂林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三、申请执行费1273元,由藤县恒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3年7月25日前汇至藤县人民法院的代管账户(该款已于2023年7月26日缴纳); 四、双方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在被执行人支付50000元后对其名下的账户解除冻结。若被执行人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可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422民初34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卢年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