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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某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03执1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南一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426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山北路5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90229047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房地产有限公司未能履行(2020)桂0303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54042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的计算:自2018年6月10日起,以151220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151220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12月2日;自2019年12月3日起,以131220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1月9日;自2020年1月10日起,以180404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4月9日;自2020年4月10日起,以165404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工程款之日止)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将*****房地产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