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桂林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那坡县人民武装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6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建材桂林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42622。
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路南一巷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展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那坡县人民武装部。
住所地:广西百色市那坡县城厢镇南街56号。
负责人:***,武装部部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材桂林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那坡县人民武装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1026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那坡县人民武装部向权利人建材桂林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支行勘察费79898.03元、逾期利息45674.90元及案件受理费2400元,共计127972.93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820元。
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执行工作,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建材桂林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那坡县人民武装部于2021年11月30日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即被执行人自愿定于2022年3月31日之前完成本案欠款支付,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本案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2021)桂1026执35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