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481执37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建材桂林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路南一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426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北大路301号万和福龙苑1栋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079053016A。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材桂林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凭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48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材桂林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2月30日充分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建材桂林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投资有限公司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1481执3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何 欢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闭贵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