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603执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材桂林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龙路2号南宁万科大厦3栋4栋及地下室十四层14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426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区河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27684618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建材桂林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的(2022)桂0603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勘察工程款15000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3.承担案件受理费188.75元。因被执行人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建材桂林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状况,也不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到相关部门查询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土地、房产、金融理财、保险等。**被执行人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座落于防城港市防城区××工业园的土地及房产,但该房地产有抵押及其他法院已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座落于防城港市防城区××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防港国用(2009)第B2004-21号]相应价值15400元予以轮候查封。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社区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暂不能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