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公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公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2621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91年9月1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申请人:云南公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中段广福城雅福园(A3地块)7栋商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公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圆通支行账户XXXX或交通银行青海分行营业部账户XXXX中的存款1333024.0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公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圆通支行账户XXXX或交通银行青海分行营业部账户XXXX中共计1333024.03元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完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