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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和某某、青格勒图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104执1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通辽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鑫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财富大厦C座十五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761050192Y。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鑫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105民初13214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内蒙古鑫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内蒙古鑫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递交情况说明,故对被执行人内蒙古鑫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屏蔽,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有零星银行存款、有零星网络资金,本院已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于2025年5月12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短信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短信未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内0104执1126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