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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冷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06民初11657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但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