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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冷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06民初11657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法律与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