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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冷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06民初11657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0日立案。现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诉讼费3,17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