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享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431号
原告:无锡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C座。
法定代表人:万学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祖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锐,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享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桃浦路130弄100号1961室。
法定代表人:胡欣。
第三人:宁波分众福利直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永丰路128号25幢103-2室。
法定代表人:胡欣。
原告无锡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享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分众福利直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无锡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2元,减半收取计1,1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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