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85350号之一
申请人:上**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历城路70号甲2038A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井高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西路200号7楼2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井高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出具(2021)沪0115民初8535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本案已经生效,原告上**烁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井高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3,351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井高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3,3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