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4701号
申请人: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于河镇殷赫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盛达(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富路66号院2号楼1层A0286(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建盛达(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盛达(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古城支行、账号×××的存款800000元。申请人提供了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盛达(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古城支行、账号×××的存款8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