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03民初3870号
原告: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于河镇殷赫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97326445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寒亭区开发建筑施工队,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高里街道付王村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03MA3T2U4R8M。
经营者:***,男,199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高里街道付王村2号,身份证号码:3707031993********。
原告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寒亭区开发建筑施工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45元(减半),由原告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