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02民初46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符山镇南乐埠村5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5830883575。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殷赫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97326445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高里镇人民政府南500米路北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RB67X89。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寒亭区开发建筑施工队,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高里街道付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03MA3T2U4R8M。
经营者:***。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寒亭区开发建筑施工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2022)鲁0702民初464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寒亭区开发建筑施工队的银行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寒亭区开发建筑施工队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寒亭区开发建筑施工队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