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03民初70号
原告:潍坊明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高里街道办事处桥西一村(潍九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C8FEFX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于河镇殷赫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97326445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潍坊明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潍坊明亮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明亮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