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本家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本家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2民特154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本家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五典。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仲裁申请人***与仲裁被申请人上海本家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家公司”)因劳动报酬等事宜争议仲裁一案,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杨浦仲裁委”)作出杨劳人仲(2015)办字第1047号裁决。本家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人本家公司称,***在本家公司应聘时伪造了暖通工作经历和隐瞒工作过9家单位等关键事实,导致本家公司误以为其是暖通工作经验丰富的暖通工程师从而做出了错误的录用决定。其工作履历严重造假的行为系欺诈行为,本家公司据此以其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5年2月27日晚***向公司行政负责人电话请丧假,考虑到有两天周末,故批准其3月2日至4日为含路程的丧假,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已足额支付了***2014年4月10日至4月30日的工资及2015年1月26日、27日的加班工资,且2014年3月额外多发放***2月份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41.38元,扣除以上支付的费用,***需返还公司267.24元。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杨浦仲裁委作出的上述裁决。被申请人***辩称,自己应聘本家公司时提供的材料及简历都是真实可信的,不存在伪造的事实,本家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支付赔偿金。综上,杨浦仲裁委作出的裁决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本家公司的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本家公司主张*****时伪造了暖通工作经历和隐瞒工作过9家单位等关键事实,本家公司以其简历造假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系合法解约,本院认为对***提供的简历系伪造的,本家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举证,故本院对其主张难以支持。杨浦仲裁委据此裁决本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本家公司认为批准***3月2日至4日为含路程的丧假,无需再支付丧假工资的主张,本院认为杨浦仲裁委考虑到***的父亲在外地过世,在享有丧假的同时另酌情给予其两天路程假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至于本家公司认为其在2014年3月额外多发放***2月份工资,扣除相应支付费用,故其无需再支付***2014年4月10日至4月30日的工资及2015年1月26日、27日的加班工资,***需返还公司267.24元的主张,本院认为本家公司在***工作期间从未就该费用进行过主张,现要求在本案中予以抵扣不成立,其需另行主张,杨浦仲裁委裁决其需向***支付2014年4月10日至4月30日的工资及2015年1月26日、27日的加班工资,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此外,本家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还存在其他可予撤销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对本家公司的撤销申请不予支持。综上,仲裁裁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裁决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本家空调系统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杨劳人仲(2015)办字第1046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本家空调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翁俊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