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1017号
原告:西安鼎信鸿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蓝光公园华府三期21号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7GLH6L5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君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君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天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斜七路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294239446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鼎信鸿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天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西安鼎信鸿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鼎信鸿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鼎信鸿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已交诉讼费371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多收取的3665元应予退还),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鼎信鸿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