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被保全人西安天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24执保61号 合阳县福红装饰材料店、西安天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合阳县福红装饰材料店与被保全人西安天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判庭作出了(2023)陕0524民初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西安天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在120000元以内的财产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3日对被保全人西安天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120000元为限额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已告知该案审判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524执保61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2月3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