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西安天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民终3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天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世纪商务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天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4民初278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乔 月
书 记 员 吴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