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天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4民初2785号
申请人:李福红,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7********,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申请人:西安天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世纪商务5层)。
法定代表人:雷晓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4********,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原告李福红与被告西安天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福红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天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网络账号予以查询并冻结资金1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福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安天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网络账号予以查询并冻结资金12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艳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谭媛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