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8民终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众跃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展西路以西新华东街以南中银城市广场写字楼A座5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建力兆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哈太路***小区前排小二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武汉南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18号院1号楼英大国际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众跃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建力兆盛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武汉南瑞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2)内0824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众跃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建力兆盛能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内蒙古众跃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建力兆盛能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众跃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建力兆盛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744元,减半收取63372元,由上诉人内蒙古众跃电力有限公司负担31686元,退还内蒙古众跃电力有限公司31686元;由上诉人内蒙古建力兆盛能源有限公司负担31686元,退还蒙古建力兆盛能源有限公司3168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百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