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汇方建设有限公司

广水市浩雨纯净水厂与湖北省汇方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381民初62号
原告:广水市浩雨纯净水厂。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住所地:广水市余店镇文化街。
委托代理人:**,广水市十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汇方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松,公司经理。
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应十大道**号。
原告广水市浩雨纯净水厂诉被告湖北省汇方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广水市浩雨纯净水厂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水市浩雨纯净水厂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