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11民初3665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英,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福建省鑫福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城峰镇马洋新村66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315609312L。
法定代表人:杨永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明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德榜路53号1、5、6、7层(福机新苑三区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97194B。
法定代表人:毛祚财,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鑫福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50元,减半收取计5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文洁
人民陪审员 叶 鸿
人民陪审员 徐 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厉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