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12民初383号
原告:南京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光华路106号现代服务大厦A座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21775244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江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23865199A。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受理了原告南京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复杂、争议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魏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