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82民初2513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6月2日生,住如皋市。
原告:***,女,汉族,1980年12月23日生,住如皋市。
原告:***,男,汉族,1956年10月26日生,住如皋市。
被告: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九飞、储呈红,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京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京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许夕坤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葛洲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