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682民初7985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女,198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男,195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桃源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蒋雪平,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丞相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郭基伟,董事长。
被告南京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光华路**现代服务大夏****div>
法定代表人刘惠钰,董事长。
被告南京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贾公路东郊花园**
负责人陈杰。
被告如皋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大司马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玉华,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京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被告如皋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剑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