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383南京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812民初383号
原告:南京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光华路106号现代服务大厦A座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21775244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佩,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经营部经理,男,汉族,1979年11月6日生,住江苏省盱眙县。
被告:江苏华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江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23865199A。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达监理”)与被告江苏华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置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达监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夏置业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达监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保证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营利法人,被告为房地产开发营利法人。2016年7月22日,原告与被告就被告开发的淮安淮上天城商住小区建设工程签订监理合同,原告为被告开发的淮上天城商住小区约21万平方米建设工程提供监理服务,为此原告交纳了保证金10万元,但被告至今未通知原告工程的地点、提交监理材料等,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
华夏置业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2日,华夏置业与明达监理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明达监理承接了华夏置业开发的淮安市清江浦区淮上天城商住小区项目的监理服务工作。***作为华夏置业的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名。合同约定监理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止,工程项目保证金10万元,项目预售时十日内退还。2016年7月27日,明达监理汇款10万元保证金至***账户。明达监理称支付保证金后,一直未通知其开始工作,现要求退还保证金10万元。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银行汇款凭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华夏置业2016年与明达监理签订监理合同,明达监理依约交纳了10万元保证金,该10万元虽然是汇至***个人账户,但***作为华夏置业的代理人在合同中签名,***收取保证金的行为应视为代表华夏置业的职务行为。收取履约保证金至今,华夏置业一直未通知明达监理开始监理工作,明达监理认为华夏置业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要求退还1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华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南京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江苏华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秦波
人民陪审员石鹏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魏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