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9民特4号
申请人:湖北金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隔蒲潭镇盐化园区1号路以北前进村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MA487M0M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云梦县。
申请人湖北金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湖北金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事项:一、撤销云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云劳仲裁字[2020]028号仲裁裁决书;二、本案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未违法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请求支付赔偿金7517.6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在工作时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申请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及规章制度对其予以处罚,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进行的最终协商,双方劳动关系的处理应当以此为准,《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明显不当。3.仲裁裁决书告知申请人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知权利错误。
***辩称:1、***在2020年10月26日夜间脱岗属实,但是根据公司《通知》规定,***夜间脱岗行为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在2020年11月17日被勒令停岗,直至到2020年11月24日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证明书》之前,***与公司领导没有解触过,更没有协商。公司在没有通知***情况下于2020年11月19日贴出开除***《通知》。虽然***于2020年11月24日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证明书》,但属于***合法权益,***没有放弃。请求驳回湖北金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事项。
经审查查明:***于2020年4月14日应聘到湖北金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2020年10月26日,***夜间上班时脱岗,湖北金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经济处罚。***不满该处罚,撕毁处罚通知,与生产负责人发生争执,因此湖北金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停工处罚。2020年11月19日,湖北金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厂区内张贴处罚并开除***的通告。2020年11月24日,湖北金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男,年龄48岁,住址:湖北省××县城××大道××号,身份证号:。原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4月14日至2021年12月31日。现于2020年11月19日本公司与***在经过协商、无争议后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在证明书员工签字栏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和日期。2021年1月29日,云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云劳仲裁字[2020]0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湖北金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支付赔偿金2个月×3758.50元/月=7517.60元。湖北金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书,遂向本院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2020年11月24日,湖北金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2020年11月19日双方经过协商,无争议后正式解除劳动合同,”***签字确认,表明湖北金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云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湖北金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其作出的云劳仲裁字[2020]028号仲裁裁决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七条规定错误,湖北金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云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云劳仲裁字[2020]028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规定应撤销的情形。
综上所述,申请人湖北金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法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对其申请予以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云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云劳仲裁字[2020]028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