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923民初1132号之一
原告:湖北金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隔蒲潭镇盐化园区1号路以北(前进村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MA487M0MX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泰州市苏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高永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676364541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湖北金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苏宁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金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与被告泰州市苏宁化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的情况下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金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5元,减半收取1612.5元,保全费1270元,均由原告湖北金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