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25805号
原告:***,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美食街北五巷4号8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XPE8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安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地质工程勘察院深圳分院,营业场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大道大岭社区公馆1866花园北区1栋F座二单元10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T8X2W。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弗尔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3046246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勘察院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华奎劳务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厦门地质工程勘察院深圳分院、第三人厦门地质工程勘察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深圳市华奎劳务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0年2月11日出具的深劳鉴复审字【2020】第1174928号《深圳市工伤职工(15日内)劳动能力鉴定复查鉴定结论》不服,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受理尚未出具鉴定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