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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某精密技术有限公司;芜湖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203民初5040号 申请人:安徽某某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芜湖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某某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某某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芜湖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某某支行、账号为3*****2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为徽商银行芜湖某某支行、账号为5*****0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账号为2*****6的银行账户在总值1000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安徽某某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某某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芜湖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某某支行、账号为3*****2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为徽商银行芜湖某某支行、账号为5*****0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账号为2*****6的银行账户在总值10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某某精密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上述保全措施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其中冻结存款(含银行、财付通、支付宝账户等)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