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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芜湖某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208民初13号 原告:黄某某,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原告:芜湖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某,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某某,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某某,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 第三人:芜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芜湖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某某、第三人芜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