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208民初13号
原告:黄某某,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原告:芜湖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某,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某某,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某某,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
第三人:芜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芜湖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某某、第三人芜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