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某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冯某;上海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71民终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中经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东路166号星澜汇雅苑商业8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岣嵝乡城前村干冲组。 原审第三人: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1099号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中经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铁路运输法院(2024)云7101民初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中经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中经兴业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