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市河里镇仁义村村民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市河里镇怀集村村民委员会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1381民初119号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市河里镇仁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西合山市河里镇仁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51381ME263549XG。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主任。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市河里镇怀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西合山市河里镇怀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51381ME26354653。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主任。
被告:广西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734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来宾城投鑫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政和路北88号硅谷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2MA5NNHHK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市河里镇仁义村村民委员会(简称仁义村委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市河里镇怀集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怀集村委会)诉被告广西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来宾城投鑫地投资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仁义村委会、怀集村委会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市河里镇仁义村村民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市河里镇怀集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