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执保854号
申请人: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楚岘村288号。
法定代表人:于夕浩,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下卧龙村。
法定代表人:李纪丰,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0二0年九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五道河水库西不动产权证号:鲁(2018)文登区不动产权第0023142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保全价值102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0)鲁1003民初48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五道河水库西不动产权证号:鲁(2018)文登区不动产权第0023142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保全价值1020000元。并于二0二0年九月二十九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五道河水库西不动产权证号:鲁(2018)文登区不动产权第0023142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保全价值1020000元(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福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