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

威海欧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03民初2336号
原告:威海欧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九龙路银海绿洲龙溪苑甲7-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旭日,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楚岘村288号。
法定代表人:于夕浩,总经理。
被告: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文化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威海欧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市凯达建筑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相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